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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政策解读】齐河县污水处理费收费明白纸

  污水处理费是按照“污染者付费”原则,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备建设、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的资金。

  《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》(鲁政办发〔2006〕7号)第三条规定“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公共管网供水和自备水源(包括自备井和从江河湖泊取水)向城市排水设施(包括接纳、输送城市污水、废水和雨水的管网、沟渠、河渠、泵站、起调蓄功能的湖塘以及污水处理厂)排放污水、废水的单位和个人,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污水处理费”。“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并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,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和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”。

  财政部、发展改革委、住房城乡建设部《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》(财税〔2014〕151号)第八条规定:“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排放污水、废水的单位和个人(以下称缴纳义务人),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。”该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。

  财政部、发展改革委、住房城乡建设部《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》第七条规定 “凡设区的市、县(市)和建制镇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,均应当征收污水处理费;在建污水处理厂、已批准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的,可以开征污水处理费,并应当在开征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”。自文件下发以来,全国各地就全面开征了污水处理费。我县城区已布设排水设施和污水收集管网,建成污水处理厂,具备污水集中收集处理条件,应当收取污水处理费。

  依据《齐河县发改局、财政局、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》(齐发改价格〔2021〕89号),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0.85元/立方米,非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1.20元/立方米。根据上级有关法律法规或污水处理成本的变化,对上述标准适时进行调整。

  财政部、发展改革委、住房城乡建设部《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》(财税〔2014〕151号)

  (二)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,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;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,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。

  第十一条 因大量蒸发、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,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,经县级以上地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(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)认定并公示后,按缴纳义务人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。对产品以水为主要的组成原材料的企业,仍按其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。

  建设施工临时排水、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装排水计量设备的,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征污水处理费;未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,按施工规模定额征收污水处理费。另外,按照省住建厅《关于以加强排水管理为重点组织并且开展“清水入河、污水入管”专项行动的通知》(鲁建城建字〔2020〕9号) 要求,加强城区建筑工地施工降水的排水管理,鼓励施工公司把建设施工临时排水、基坑疏干排水回用于施工、喷洒降尘、绿化等,对施工降水利用较好的施工公司,可通过减免收费等形式给予政策激励;对不听从管理排放施工降水的,按标准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。

  使用公共供水(自来水)的单位和个人的污水处理费由供水企业按月代征。使用自备水源的的污水处理费,由用水户申报、县住建局根据县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审核,按季度(或按月)征收。建设施工临时排水、基坑疏干排水的污水处理费,由企业申报,县住建局审核,按季度(或按月)征收。

  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,全额上缴地方国库,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管理,实行专款专用。执收(代征)单位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(电子),通过“山东省非税收入和财政票据信息管理系统”全额缴入国库。

  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备的建设、运行和污泥处置,以及污水处理费的代征手续费支出。

  居民用水与非居民用水一般以屋子的用途的性质来区分,住宅用水的界定为居民用水;非住宅用水的界定为非居民用水。

  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》(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)第五十四条规定:“排水单位或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,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,逾期拒不缴纳的,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。”